辽教发〔2021〕72号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校就业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1日 文章来源:辽宁省教育厅 【字体:打印本页

省内各高等学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做出一系列重要指示。省委省政府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六稳”“六保”之首,多措并举,统筹调度,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为鼓励全省高校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推动我省高校毕业生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辽宁省高校就业工作奖励办法》。《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发布)

  

辽宁省高校就业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和促进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持续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省、市属高等学校。

  第三条 奖励数量

  (一)按我省高校总数的30%,即30所高校给予奖励。其中,奖励本科高校17所,专科学校13所;

  (二)本科高校中,奖励公办高校12所,民办高校5所;高职专科学校中,奖励公办学校11所,民办学校2所。

  第四条 奖励金额

  每年1000万元。

  第五条 奖励金额

  考核结果为“好”等次,奖励金额每校40万元,奖励10所高校;考核结果为“较好”等次,奖励金额每校30万元,奖励20所高校。

  第六条 分配办法

  奖励总额为1000万,按照本专科层次做如下分配:

  (一)12所公办本科高校中,考核结果为“好”等次4所,奖励金额为40万/校;“较好”等次8所,奖励金额为30万/校;

  (二)5所民办本科高校中,考核结果为“好”等次2所,奖励金额为40万/校;“较好”等次3所,奖励金额为30万/校;

  (三)11所公办专科高校中,考核结果为“好”等次3所,奖励金额为40万/校;“较好”等次8所,奖励金额为30万/校;

  (四)2所民办专科高校中,考核结果为“好”等次1所,奖励金额为40万/校;“较好”等次1所,奖励金额为30万/校。

  第七条 奖励资金使用方向

  奖励资金用于高校举办毕业生就业招聘会、就业市场开发挖掘、用人企业走访、就业工作队伍培训与奖励、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建设、就业场地维护维修等。

  第八条 组织领导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评审由省教育厅牵头负责,与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组织实施。

  第九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辽宁省高校就业工作奖励考核指标(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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