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城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选改革配额制度的建议》(第0032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4日
  • 编辑:教育厅办公室审核
  • 来源:省教育厅

陈淑艳代表:

  现就您提出的“关于城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选改革配额制度的建议”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教育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对中小学教师职称政策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必将对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产生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省教育厅高度重视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工作。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2016年我省进行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调整了全省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全省中小学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在原来基础上提高8个百分点。2019年,我省又将中小学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提高了2个百分点。不断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政策,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视,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和职业发展提供了空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规定:“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规定:“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2016年我省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后,中小学职称评审工作在核定的岗位比例内开展,不再进行聘任之外的评审工作。按照国家的部署和明确要求,包括中小学在内的全省事业单位实行岗位总量管理,目前全面放开中小学教师岗位比例控制标准尚没有国家政策依据。

  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政策,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控制比例,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对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导向作用。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省教育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支持我省教育工作。

  辽宁省教育厅

2020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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