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关于关注中小学生在校就餐质量的建议》(第1099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9日
  • 编辑:辽宁省教育厅管理员
  • 来源:省教育厅

徐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注中小学生在校就餐质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制定出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

  省市场监管局全面梳理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校园食品安全政策性文件要求,印发了《辽宁省学校(单位)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两份指南列出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高、出现问题频次多的关键环节,规定如何进行食品安全过程控制,确保校园餐饮服务提供者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落细落到位。

  二、压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省教育厅高度重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工作,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积极落实监管责任,履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责任制,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学校也相应的建立了一把手负总责的工作机制。目前,各市已形成市、县(市、区)、学校三级管理工作网络,层层落实职责,明确专人负责的工作责任制,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各学校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落实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明确陪餐要求,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实施家长陪餐制度,家长委员会组织家长轮流陪餐,学校对陪餐家长在食品安全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并督促解决。

  三、加强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

  省教育厅加强对学校食堂及校外供餐单位的管理,每年开展两次督查,要求中小学校食堂原则上自主经营,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目前对外承包经营食堂的学校,要采用到期收回或补偿收回等方式,实现学校自主经营;选择校外供餐单位的学校,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供餐单位,招标过程需邀请家长委员会代表、师生代表监督,应优先选择通过HACCP或ISO22000体系认证的供餐单位。要求学校建立健全引进和退出机制,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质量不达标、多次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堂承包经营者或供餐单位,及时终止合同。

  四、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和验收制度

  省教育厅严格食堂物资采购管理,积极提倡食堂主要原材料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定点供应。食堂严格实施食品卫生检验和食品原料验收制度,落实索证索票、查验记录、购销台账、留样备查等制度,严把食品卫生关和质量关。建立内部制约制度,实行双人验收制度,轮流上岗,定期更换。积极提倡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行食堂大宗商品统一集中采购制度,如米、面、油、肉、蛋、豆制品、冷冻食品(水产品)、调味品等大宗物品,实行政府或部门集中采购。

  五、建立健全食堂安全制度

  根据国家、省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省教育厅和省市场监管局切实加强学校食堂和配餐单位全流程标准化管理,严格管理原材料供应、包装储存、餐具消毒、场所环境卫生、人员健康检查等环节;完善功能分区,规范生产、加工、配送流程,切实保证学校食堂和配餐单位食品的安全、卫生及质量。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进入食品加工制作区域及食品原料存放区域。

  六、实行营养配餐制度

  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学生不同年龄阶段和特点,针对其身体发育过程中的营养需求,充分挖掘当地饮食资源,开发一批成本合理、科学营养的菜谱,并公布执行。积极开展学校营养师培训与配备工作,大力推进学校食堂和配餐单位科学营养配餐工作,开展对相关从业人员营养学、烹饪方法等方面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七、加大投入力度

  各级各类学校把食堂建设和改造列入学校基本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建设标准和学生规模,制定建设规划,加大投入力度,分步组织实施。各地优先加快改善农村薄弱学校食堂条件。对学校食堂聘用人员,争取地方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降低伙食价格,保证食堂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合理。

  八、加强健康宣传教育

  各校积极开展学生健康教育、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将健康教育纳入课堂教学,落实国家规定的健康教育课时,培育科学的营养健康观念。各地各校充分利用多种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正面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学校食堂工作的良好氛围。各地加强沟通与交流,充分发挥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学生会组织和社团、班主任的作用,对食堂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设性的意见。

  中小学生在校就餐质量是中央关心、群众关切、社会关注的重要内容,今后,我们将继续竭尽全力做好此项工作。

  辽宁省教育厅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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