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关于对高考移民的整顿建议》(第0287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8日
  • 编辑:教育厅办公室审核
  • 来源:省教育厅

于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高考移民的整顿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普通高中教育事业发展的关心、关注和支持!近年来,个别省市人员通过非正常学籍迁移、空挂学籍、违规落户、提供虚假学籍证明材料等手段在我省获取高考资格,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反响很大。省教育厅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政策,严厉打击“高考移民”。

  一、不断完善高考报名条件和办法

  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我省不断完善高考报名条件和办法。对身份证号码的前两位非“21”的高考考生,即省外户籍迁入辽宁省的考生和辽宁省务工的外省户籍人员的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考生)具备基本报名资格的同时,还需符合从省外迁入辽宁省的单人户籍考生(含和非直系亲属户口在一起的考生)在辽宁省的户籍满三年(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辽宁省高中学籍为三年并有完整学习经历(截止到高中毕业),往届生须具有辽宁省高中阶段学校毕业证书。全家户籍考生(含和父亲或母亲一方户籍在一起的考生)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有辽宁省户籍,且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满一年(往届生须具有辽宁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随迁子女考生在具备基本报名资格的同时,还需符合在我省高中阶段有三年学籍,并有完整学习经历(须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初始注册学籍)。

  二、切实加强对高考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

  我省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实行考生户籍、学籍双认定的办法。由各市学籍主管部门、各中学严格审查考生学籍和实际就读情况。2020年我省重点审查对外省户籍迁入我省考生(身份证号码非“21”开头)和随迁子女考生学籍初始时间和完整学习经历,杜绝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的现象。认真落实教育部强化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公布特殊类型考生报考资格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开展高考移民专项检查

  2019年9月10-12日,省教育厅组成7个检查组对9个市27所学校持外省身份证转入我省高中学生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期间,分别听取了学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汇报,查阅了相关学校外省转入学生的学籍档案材料。根据专项检查情况,我厅约谈了有关市教育局主要负责人和问题严重的公办高中校长及民办高中举办者,清退人籍分离学生、借读生和公办学校招收的复读生。同时,相关市教育局也对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审核、审批责任人及相关学校和相关责任人追究了相关责任。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认真履行监管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年统一高考报名前开展学籍核查和实际就读情况核查。在学期中,采取定期不定期进校进班点名、重点学校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学生实际就读情况等的监督检查。重点发现和纠正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的现象,及时清退违规招收的“在册不在校”“在校不在籍”的学生。

  2.规范高中阶段学校办学行为。加强招生和学籍管理工作,如实进行新生学籍注册。严格执行经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严格按照规定录取新生,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追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无计划招生。严禁为学生非正常迁移学籍、空挂学籍、伪造学籍、出具虚假就读证明,认真落实“一生一籍、籍随人走、人籍合一”。

  3.加强跨省户口迁移监管。公安机关严格核查户口迁移事由是否正当合理,对其中拟投靠非直系亲属落户、迁入高中阶段学校集体户以及未满18周岁人员单独迁移等情况,拟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机关加强沟通,共同做好核实工作,最大程度防止“高考移民”违规落户问题的发生。

  辽宁省教育厅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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